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崇地税发[2010]9号 2010-3-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要求,并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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