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2
摘要: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2022-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注释1]设备、器具[注释2],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注释1]“新购置”的口径(参考2018年第46号公告解读稿)——

  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注释2]“设备、器具”的口径(参考2018年第46号公告解读稿)——

  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9月22日


研发费用扣除的适用主体汇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主要是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并且配套下发了操作指引,但仍有很多纳税人不明所以,今天我主要就谁在什么时间可以加计多少,做一个汇总。

  1、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①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参考文件: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

  2、制造业企业

  ①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3、科技型中小企业

  ①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参考文件:(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来源:正和税参    作者:李进    2022.10.1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视频培训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