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112行审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SLY商贸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5
摘要:被执行人对外开具超过1万元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执行人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渝0112行审322号

  发文日期:2021-06-1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渝0112行审32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蒋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丹,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SLY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7楼U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8A****。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税二稽罚〔2019〕100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情况,且已经走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渝税二稽罚〔2019〕100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被执行人的复议权与起诉权,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外开具超过1万元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执行人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据此作出并申请执行的渝税二稽罚〔2019〕100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渝税二稽罚〔2019〕100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审 判 员  赵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 兵

  书 记 员  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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