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3〕4号 2023-03-30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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