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了利息,单位要在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什么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了利息,单位要在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什么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对方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就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方应给企业出具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票,对企业支付个人利息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企业凭相关原始单据自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入帐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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