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所得税由“国税管”还是“地税管”?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是最近成立的一家联营铁矿,由于投资各方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公司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近日,我公司先后收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的通知书,分别要求接受他们的管理...
我公司是最近成立的一家联营铁矿,由于投资各方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公司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近日,我公司先后收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的通知书,分别要求接受他们的管理。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应当归“国税管”还是“地税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6 年1 月9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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