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537号 1992-11-09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现将缴款凭证及会计科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正式印制“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缴款书”之前,可以“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加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戳记代替。 二、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增设“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总帐科目,在有关总帐科目下,按户、上解单位和预算级次设置明细科目。会计、统计报表增设项目事项另文下达。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1月09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