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对我省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1),当场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4)。 退税商店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开具的金额必须与销售金额相符。对高档手表、珠宝首饰等敏感商品或者涉及适用免税政策的商品,应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事项,严格区分适用退税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商品,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商品(如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饰品),严禁为旅客开具退税申请单,同时明确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备注栏应标注商品的详细信息(如生产序列号等唯一标识码、商品成分等),随附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单、保修卡等验核备查资料。 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离境退税税率 对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三、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应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国际出发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公告》的规定,经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及西安海关共同决定,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我省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四、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负责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2024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需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退税商店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退税商店的备案流程、备案层级以及退税商店领取的备案结果及其配套文书表式。明确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布网站,对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提出相关要求。 (二)关于离境退税税率 本公告第二条根据相关文件进行了强调。 (三)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本公告第三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公布网站及其在口岸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位置。依据与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共同会议协商,明确了我省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费率标准。 (四)关于退税结算 本公告第四条,明确由我省退税代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我省离境退税结算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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