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0号文件解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7
摘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国内 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国内
                                            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解析: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在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对于出口到区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是否征税不明确,按照文件理解,出口到区内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税。申报免税应提供的资料也不明确。
      区内企业未使用完的基建物是不能离境出口,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运入境内的基建物资按照海关规定应视用进口,按照规定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等。
       现在已知的海关特殊监理区域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原文: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解析:对于内区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清单列举的原材料。进入区内时,可以按照增值税法定的征税率予以退税。
      有三点不明确
     1.退税给区内企业,还是退税给区外销售给区内的出口企业?
     2.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什么凭证?
     3.若区内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则退税率是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退税,还是按照征收税率来办理退税?


       原文: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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