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一般只是涉及到企业纳税义务的时序问题,但是考虑到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不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企业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者实物产量;二是,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三是,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但由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类别很多,其经济寿命各不相同,因而出于操作简便和税务机关监管方便的考虑,本条在综合考虑主要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寿命的基础上,采用简易分类的方法,对林木类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由于这些植物的生命周期较长,使用年限也较长,其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分摊时限也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较长,本条从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角度出发,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将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较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缩短,所以本条规定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三、企业在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即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特殊情况,在比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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