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几年前在市区设置了若干门市部销售自制卤制品,近年由于该地区卤制品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同时宾馆餐饮特色、经营战略等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决定关闭各卤制品门市部,并淘汰处理了部分已使用的盘、碟、杯等餐具。 对于处理的餐具如何缴纳增值税,宾馆方面认为这些餐具属已使用过的旧货,于是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按照餐具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当地国税部门认为,作为非旧货经营单位,只有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才可以适用财税[2002]29号文,盘、碟、杯等餐具属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因此不能依据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部门同时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餐具属于外购而非自己生产的,因此可以按照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分析: 2、税务部门认为该宾馆销售餐具适用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4%征收率的观点也是不完全正确的。该宾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1998]113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文件同时规定,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目前很多企业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往往集科、工、贸、服务等于一体。对于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只能适用4%或6%其中的一种征收率,而不象一般纳税人经营多种产品时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要解决该宾馆销售餐具适用何种征收率,首先要搞清楚该宾馆属于什么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该宾馆平时无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于其销售的餐具是外购而非自己生产的,因此应适用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该宾馆当年还在若干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卤制品,那么销售这些卤制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国税函[1996]261号文《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1996]202号文《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但上述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饮食企业销售货物如果是在提供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发生的,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则属于兼营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显然,该宾馆在门市部销售自产卤制品,应按照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宾馆销售外购的旧餐具只是偶尔发生的一笔业务,从销售额来讲也远低于其平时销售的卤制品,即从增值税来讲,该企业是以销售自产货物为主的,按照财税[1998]113号文对不同性质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该宾馆应按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4%或6%其中的一种征收率,因此,该宾馆销售的旧餐具也应按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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