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业户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113号 1999-04-20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个体业户来函要求明确省内个体业户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98]2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办法只适用于在海南岛内举办的外商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个体业户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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