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78号 1995-10-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二、《通知》第二条。对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纳税人承担归还的本息,一律不得在担保纳税人的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三条。有关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的确定,仍暂按市局京国税[1994]068《通知》的第一点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四条。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计算补税的规定,仍暂按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知》第五条。按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70号文件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由于我市从1995年起执行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对于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中方投资者从本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亦按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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