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7]140号 1997-04-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在执行中对第四十四条内容理解有岐义,经省地税局、交通厅研究,现通知如下: 地税部门是交通运输发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发放、监督检查等项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发票具体管理措施由两部门另文下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1997年04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