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31
摘要: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7号         2006-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内容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消费税税目 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石脑油 0.2元/升
溶剂油 0.2元/升
润滑油 0.2元/升
燃料油 0.1元/升
航空煤油 0.1元/升

  (二)调整类

消费税税目 调整后适用税率
小汽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摩托车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 3%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10%
汽车轮胎 3%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0%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部分废止]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凡符合以上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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