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7号 2006-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内容废止。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二)调整类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部分废止]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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