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信产[2007]81号 2007-06-29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增强动漫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的要求,现将《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增强动漫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下设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的审批工作; (二)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 确定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为动漫企业认定受理及初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动漫企业认定的材料申请; (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动漫企业进行考察及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认定名单报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动漫企业认定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动漫游戏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销售或游戏平台运营为经营业务; (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游戏产品研发或运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以游戏产品研发和运营为主营业务; (二)获得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动漫产品外包接单业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动漫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人员配置及专业构成和动漫产品开发环境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动漫产品; (三)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四)第五条中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从事动漫产品外包接单企业,提交接单合同复印件,发包客户情况,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业务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含本企业主要动漫产品的创意来源、剧本创作背景及运营收入等相关信息。 (六)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五条的认定标准受理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并组织动漫产业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初审后,将初审认定名单报送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查合格的动漫企业由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在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报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动漫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厦门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动漫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动漫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取消其动漫企业认定资格。对本条前款所列的动漫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动漫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软件行业协会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并报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软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制定的认定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国家的认定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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