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属于工会经费的支出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取暖等费用。(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条款已经废止)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条款已经废止)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条款已经废止)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条款已经废止)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条款已经废止)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工发财字[1998]136号)) 四、工会经费(筹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几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五、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行政方面向工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和各级工会按照经费分成比例规定收到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时,向交款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收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 六、税法有关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讲解】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计提是以工资总额为基础,这点要注意,因为税法并不是以工资总额来扣除工资的,要注意财务会计和税法在这个地方上的区别。另外财务上根据《财务通则》的规定,是需要计提工会经费,而目前税法的规定则是限额扣除,这也是个差异。 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目前有两个依据,一个是最新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一个是90年代财政部关于工会经费开支的一系列文件。这2个体系基本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参照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已经规定的可以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可以参照90年代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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