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以农副产品,原材料、能源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表明我国经济运行的通胀压力在不断加大。从国际量化宽松政策导致的流动性泛滥,以及当前物价上涨趋势来看,我国中长期通胀压力仍将难以消除。在此背景下,寻求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降低通胀带来的成本上升、资金贬值等不利影响,成为每个企业关注的热点。 一、通货膨胀下税收对企业财务活动影响 假设:某企业正常情况下,单位产品采购成本为1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0元(不含税),销售税金及经营管理费用占毛利的60%,所得税率为25%.那么单位产品的账面应税利润=(140-100)×(1-60%)=16(元),税后利润=16×(1-25%)=12(元),企业账面持有现金=100+12=112(元)。当通货膨胀率为20%时(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市场定价能力,即销售价格不变),则该产品采购成本=100×(1+20%)=120(元)。由此可以看出,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即使不进行留存收益分配,所留存现金已不足以完成该产品的采购。 分析原因,主要在于销售价格中有20元(120-100)为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虚增收益,由于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将对此虚增收益进行征税(20×25%=5),从而造成企业相对税收负担加重。除非企业提价或控制成本开支,否则其收益很难冲减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当然,通胀对不同行业影响是不一样的,个别行业市场定价能力强,如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可通过价格传导机制,通过提高售价来回避通胀风险,但对于大多数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产品定价将受到市场和竞争者的制约。 (二)税收的“强制性”,加剧了企业资金短缺矛盾 另外,国家将会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通过压缩企业贷款,控制信贷流向,以及提高存贷款利率、上调准备金利率等手段,来减少市场中货币供给。由于企业的应纳税额,主要由流转额或所得额等税基实体所决定,税法对其申报,缴纳具有“强制性”规定,非符合特定条件,不得申请延期缴纳,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 二、通胀下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当然上面所说的“晚缴税”,并不是要求企业对应纳税款故意拖延,而是通过对成本、收益确认的时间性安排,间接获得税款抵免收益。例如企业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办祛,将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使得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这便相当于“晚缴税”。延期缴纳的税款由于通货膨胀,降低了现金贬值风险。同时,纳税人对因节税省下的资金进行投资,可产生更大的收益,取得延缓纳税的“节税”效应。 例如,假设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价值500万元,经济适用寿命6年,期末无残值,税法允许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假设资本市场年化收益率5%,通货膨胀率10%,所得税率25%.现分别对直线法和年限总和法折旧的税款抵免收益进行比较,见表1。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年限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可多获得9.08万元(87.91-78.83)税款抵免收益,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节税”效应比较明显。 三、企业税收筹划具体策略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当存货的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上升,从而利润降低。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降低,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因此,根据存货不同计价方法的特点,不难看出: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由轻到重依次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最佳方案是采用后进先出法,次优方案为加权平均法,此时销售成本最高,利润最低,能起到延缓次优方案为加权平均法纳税的效果。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换言之,该项规定取消了旧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价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即税法也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因此,在存货价格上涨期,当满足税法限制性条件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以获得销售成本上升所带来的税款抵挡收益。 (二)固定资产折旧 当期,我国新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可,但应满足最低年限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因此,通货膨胀下,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应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方面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另一方面,还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对于折旧方法,从表1分析可以看出:通货膨胀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回收速度,并使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取得延缓纳税的“节税”效应。同时,根据货币时间价值原则可知,前期折旧回收越快,节税效应也越明显。 (三)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 如果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在直线法下,各期的利息收入相同,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则随着溢价的不断摊销,债券利息收入将会逐步递减。由于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收益,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所以,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物价持续上涨,直线法的计息方式要比实际利率法更能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收益,对企业更有利。相反,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折价发行的债券,那么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比直线法对企业更加有利。 (四)资产购置决策 另外,根据资产租赁定价模型可知: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分期付款引入设备,各期付款额现值将小于一次性付款额,企业可获得现金价值上的收益。同时,由于各期租金大于资产折旧额,企业还可获得成本抵税上的收益,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支出水平。此外,如果承租方、供货方、出租方三者属于关联方,还可通过转移定价方式,实现关联方的利润转移分配,以取得最大的税收筹划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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