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的通知 长国税函[2011]49号 2011-04-25 各税务分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的通知》(合国税函[20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凡目前实行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一律调整为按季申报。 二、 对按次申报的小规模企业要结合实际予以清理,对不符合《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税函[2009]116号)文件规定的,要取消按次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三、 纳税服务科要在南部和北部办税服务厅分别张贴公告,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采取发短信、打电话等形式通知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 四、各税源管理部门务必于4月27日前在CTAIS“税种登记”模块中将“纳税期限”由“月”改为“季”,“有效期起”为2011年4月1日。并将调整企业名单分部门汇总上报到县局FTP政策法规和征管科“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文件夹中。 五、各税源管理部门对此次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修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做到不漏改、不错改。 六、实行按季申报后,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日常监控和核查,不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征管质量。 七、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日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纳税期限按季改为按月。 附件:合国税函[2011]70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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