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9]347号 2009-12-2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营业性用房、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等类型房地产仍维持原有预征率外,其他房地产的预征率调整为1.5%。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的税收分户台帐,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各单位必须在每半年后20日内将其清算资料集中上报市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 调整后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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