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8-03
摘要: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和捐赠,会产生税务、会计处理的差异。这些差异该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则是困扰税企双方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和捐赠,会产生税务、会计处理的差异。这些差异该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则是困扰税企双方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时,税务处理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填报: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视同销售金额(117万元)的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二、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时,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三、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的支出额,所得税汇算应确认的支出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视同销售相关问题——
1.视同销售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区别分析
2. 所得税视同销售财税政策分析
3.增值税视同销售财税政策分析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5.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6.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
7.视同销售税收政策专题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