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和捐赠,会产生税务、会计处理的差异。这些差异该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则是困扰税企双方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时,税务处理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填报: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如果视同销售金额(117万元)的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二、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时,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三、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视同销售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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