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10号 2001-4-11 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产品利润的核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产品销售收人的确定问题。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收入,应以新产品部分的实际销售额为依据。若新产品销售额无法确定,或划分不清的,则不能享受新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关于新产品销售成本的确定问题。若新产品部分销售成本能单独核算和划分,是按单独核算和划分的数额确定。若不能单独核算和划分,则应按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三、关于新产品有关费用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原则上,应以能单独核算和划分的部分作为新产品的有关费用,若无法单独核算和划分,则应以新产品销售占总销售的比例进行划分。 四、关于新产品销售利润的确定问题。新产品的利润应仅指新产品的销售利润,即为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项目(含地产地销转入的增值税值、进项差额的收入。 企业对新产品部分利润实行单独核算,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低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新产品单独核算的结果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s若新产品部分的销售利润率高于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则以企业总的销售利润率确定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部分的利润=新产品销售收入×业总的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的确定公式: 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100%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对于企业因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向财政部门办理了增值税地方分成返还部分,不再计入新产品新增利润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六、自2001年1月1日起,有关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的核实工作由各检查分局负责,各检查分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 七、过去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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