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税[费]种征收品目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网税系统将对“纳税申报”——“综合通用申报表”和“代征代售、代缴代扣情况报告表”中的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目名称”(即征收品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烟叶税 原征收品目为“烟叶税”。 调整后新的征收品目分为“烟叶收购”、“烟叶购买”等两个品目。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原征收品目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市郊偏远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其他”等8个品目。 调整后新的征收品目分为“一般增值税”、“免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4个品目。 新的征收品目启用后,每个品目适用税率都有7%、5%和1%三档可选择。 3.教育费附加 原征收品目为“教育费附加收入”。 调整后新的征收品目分为“一般增值税”、“免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4个品目。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原征收品目为“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业及其他”、“个体商业零售批发”、“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等4个品目。 调整后新的征收品目为“一般增值税”、“免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4个品目。 5、请建筑业、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务必在4月份纳税申报前,登录到《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客户端)》,下载两项内容:一是“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增量下载”;二是 “申报管理”→“信息下载”→“基础数据下载”,以确保按新的征收品目申报纳税。 调整后新的征收品目将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4月份征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根据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申报缴纳情况和增值税免抵情况,对应新的征收品目,将相应计税金额填入“应税收入”中。申报时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或您的主管地税分局。 衷心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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