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残联教就[2015]18号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4
摘要: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月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税(费)申报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温残联教就[2015]18号       2015-04-24

温州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长效征缴机制,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温州市区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期限

  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月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税(费)申报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开始适用,2015年6月起实施。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变动,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