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温残联教就[2015]18号 2015-04-24 温州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长效征缴机制,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温州市区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期限 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月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税(费)申报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开始适用,2015年6月起实施。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变动,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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