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由于上诉人昌江地税局、昌江地税第一分局向被上诉人征税的前提和基础是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被上诉人乐东县农信社对涉案土地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上诉人也不是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故被上诉人乐东县农信社不应是法律意义上涉案土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情况下,上诉人昌江地税局、昌江地税第一分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上诉人昌江地税局、昌江地税第一分局上诉称被上诉人乐东县农信社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且其应对涉案土地依法纳税的诉讼主张,属于对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昌江地税局、昌江地税第一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昌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荣刚 审判员 黄海浪 审判员 李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买歌豪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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