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企业大都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制度,下面说一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税会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该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不得低于20年;机械设备不得低于10年;工具器具不得低于5年;普通运输工具不得低于4年;电子设备不得低于3年,这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并不是一定要用这个年限计提折旧,比如公司买一辆班车,预计能使用6年,班车属于运输工具,企业可以按照6年进行计提折旧,只要折旧年限不低于4年,当年度计提的折旧就允许全部扣除,如果企业按照2年计提折旧,那多计提的折旧就得做纳税调增,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根据收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目前税法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2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税会差异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记账的,就应该将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确认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后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指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实现,并不是在记账时一次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在购入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加速或一次性纳税调减剩余折旧费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当年账面计提的折旧费用。 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账面计提的折旧费用应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7行填报相关数据,享受优惠政策调减的折旧费用应在第8-17行填报相关数据,形成调减额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者加速折旧。 四、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我们在辅导部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发现个别企业将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要求混了,比如我们在辅导一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在统计研发设备的时候发现固定资产账面金额是0,一家生产企业居然没有固定资产,经过进一步了解才知道会计将生产设备直接记到制造费用里面,办公设备直接记到管理费用里面,显然不合理,反应不出企业的资产情况,也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另一家企业在申报青岛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时候,固定资产要求不低于3000万,也是因为此类问题导致申报条件不达标。 税务局的风控系统也会对《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关数据进行风控比对,比如房屋建筑的账面原值跟申报房产税的计税价值比对,固定资产减少金额较大跟增值税税负率的比对,车管所提供的公司车辆过户信息与缴纳增值税的比对等。如果在记账时选择一次性计提折旧,这显然是违反会计制度要求的,而且会计一次性计提折旧的话在填报2-7行会预警多计提折旧。 企业应不应该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这个我觉得也得分情况,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较大,则应该享受;如果企业处于筹建期而且预计前几年会连续亏损则不建议享受,一旦亏损年限超过弥补期,则之前因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增加的亏损额就不能弥补了。而且享受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也会给财务人员增加工作量,一年调减,年年调增,所以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性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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