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实务解读 1.政策期限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应该会有后续政策延续) 2.可抵扣凭证 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即取得财政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可抵扣凭证实务区别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4.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分两种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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