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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