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税业务 4业务描述 例1:C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2016年6月招用退役士兵1名,与其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保险费。2016年7月开始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其2016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收入20万元(不含税),开具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原材料支出2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税额0.34万元。 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期认证通过。 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限。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数据计算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200000×6%=12000(元) 2、进项税额=支出全部价款(不含税)×适用税率 =20000×17%=3400(元)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2000-3400=8600(元) 4、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7÷12×6000=3500(元) 5、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 =0+3500=3500(元) 6、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8600-3500=5100(元) 表样填写 1、将本期进项税额的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第2栏和第12栏。 2、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第2栏。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栏。 4、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栏、第2栏。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栏、第11栏、第12栏、第17栏、第18栏、第19栏、第23栏、第24栏一般项目本月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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