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联合国组织的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将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日在日内瓦召开第十五届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就“数字化经济对征税的影响”这一议题进行探讨。对此,委员会秘书处于会前发布了一份题为《数字化经济:与发展中国家可能相关的部分问题》的报告1(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回顾并总结了自G20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开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项目以来,各国针对新的跨境电子商业模式采取的一些单方面措施。报告主要列举了澳大利亚、中国、法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和英国的“单方面行动”,并将这些单方面行动归纳为以下四类:
报告认为,虽然发达国家率先对数字化经济启动立法改革,但从中受益最多的可能是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各国推出或考虑推出的单方面措施更倾向于采用预提税制度 —— 不论是以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为切入点,还是以收入或利润为基础,各国均强调只要消费市场或数字基础设施位于该国,该国即可对来源于其国内的所得享有征税权。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数字化经济的所得来源地,因此,即使从事数字化经济业务的跨国企业并未在这些发展中国家设立纳税实体(如企业或常设机构等),这些国家仍可对数字化经济业务在其国内的所得(即按所得来源)进行征税。
报告并未提出针对数字化经济征税问题的长期解决方案。不同于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中采用的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该报告通过自下而上的观察比较列举了各国针对数字化经济所采取的单方面措施。但报告的结论却与经合组织BEPS项目第1项行动计划报告《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殊途同归,报告指出:目前尚不存在能由各国统一执行的针对数字经济的征税方法,各国可以参考其他BEPS行动计划的框架(如第7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对现有税制进行改革。
包括数字化经济议题在内,委员会在第十五届会议中还将讨论以下国际税务合作问题:3
一. 更新《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1. 第1条(人的范围)和第5条(常设机构): 1) 与保险和再保险有关的协定待遇问题 2) 与常设机构有关的其他问题 2. 第13条(财产收益):第4款和第5款的适用情况
二. 其他议题及可能更新的文件:
普华永道将继续关注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以及会议可能达成的各项共识和成果,敬请期待。
注释
1 请参见《数字化经济:与发展中国家可能相关的部分问题》原文: 英文版: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18/2017/6 官方中文版: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18/2017/6&referer=http://www.un.org/esa/ffd/events/event/fifteenth-session-tax.html&Lang=C
2 关于财关税【2016】18号文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普华永道《中国贸易新知 ——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B2C)将何去何从?》 https://www.pwccn.com/zh/migration/pdf/cn-customs-news-apr2016.pdf
3 请参见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议程 英文版: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18/2017/4 中文版: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18/2017/4&referer=http://www.un.org/esa/ffd/ffd-follow-up/tax-committee.html&Lang=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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