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存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的税(费)种认定期限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在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后台调整,;其他纳税人税(费)种认定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中组织修改。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税(费)种认定修改,于2016年4月起办理2016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二、存量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信息的定额有效期止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设置为2015年12月31日,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月5日前重新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信息,有效期起统一为2016年1月1日,有效期止为2016年12月31日。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信息有效期起必须为季度初,有效期止必须为季度末,一个定额执行期不得超过1年。自2016年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管理,同时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也可自愿采取按季度分期申报纳税,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强行确定申报期限,及时做好纳税提醒及催报催缴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期申报。 四、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一次性核定使用量应同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期限相一致。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核定量按季应不超过9万元,若超过9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定额发票金额预征税款。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将税(费)种认定有效期止设置为上季度末,并重新登记税(费)种,有效期起设置为当季度初,纳税期限设置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时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八、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及时终止税(费)种认定,并完成相应属期的纳税申报,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九、纳税人使用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年终集中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应分别按月或按季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必须分月填写,按年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人集中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十、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是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优化服务,抓好落实。区局将对各级国税机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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