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017-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条款废止]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早前试点推广的行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全面推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自2017年6月1日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张钦光点评——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底有几类?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相关规定——商建字[2016]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发布本公告。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是什么? 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有哪些新行业?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个行业,试点情况平稳顺利,纳税人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相关新闻——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与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第一期) 四、为什么要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5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为了扩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覆盖范围,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服务水平,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真伪。 新年,收到没有简码的发票怎么办?<蓝敏> 按2017年45号公告的要求,现在发票都要显示出代码简码,但2018一开年,就收到一张没有简码的发票,开具时间是2018年以后,这个发票能不能收? 听这一问,简直有一种步步雷区的感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45号公告)第一条是: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这一条的标题是“推行简码”,但其实际内容却是对最新开票系统的说明,也就是说,它更象一个软件某自动功能的说明。实际上,如果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就可以认为,对纳税人开票、收票构成了新规范: 1、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必须立即升级为最新系统,否则不准开票。此时,如果因为没有升级系统,就不能开出不显示简码的发票,开了也是不合规定的发票。 2、明确规定,发票必须要有简码,或者应该要有简码。此时,没有简码才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只有以上情况,收票方才有权拒收。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授予的拒收权,只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这个文件看起来是在发票上推行显示简码,实际上的内容只是对新系统的一个说明而已,并没有为发票开具增加新的规范和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要显示简码。 所以不能仅因为没有简码就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从而拒收。 结论,没有简码,也是合规的。 但是,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讲开票系统的一个自动功能,虽然不是直接提出发票开具新规范,但实务中,不排除有些人,包括:公司会计、基层税务人员、事务所人员,会以此笼而统之的认为:2018年起开始推行了简码了,所以凡是没有显示的,就是违规的。这样也会增加拒收、抵扣、扣除的麻烦。 所以,蓝老师的建议是,对于开票方来说,尽快升级最新系统是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免得与客户鬼扯,反正早晚都是要升的。 对于收票方来说,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考虑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增值税以票控税,万一有税务认为这样的票有问题,你多多少少会有损失,就算可以与税务争议,也麻烦,可以考虑拿45号公告要求对方按错开处理。 至于普通发票,风险不大,因为拒收不合法,所以收了就算了。 某直辖市国税局答复—— 收到没有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效? 问:开具没有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效? 答:根据市局口径回复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应包含代码对应的简称。但系统升级推广有一定过程,目前纳税人收到货开具不包含简称的发票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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