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我局将通过几期专刊,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1、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新政策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
2、问:是否只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享受提高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问:什么企业可以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不健全、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或者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本政策。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4、问: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作废后,享受此项优惠的研发费用是否还需要单独核算、设专账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与其他企业一致。
6、问:在2017年之前在及2019年以后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该如何进行摊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案例二: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从2018年开始如何摊销?
分析:在2018、2019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2020—2028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
7、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答:不需要。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编号跨年度失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8、问: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9、问: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如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0、问:18号公告明确,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18号公告明确,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1、问:如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18号公告明确,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纳税人应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再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50行总额栏等于免计、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7行。
[案例分析]
台州市开发区某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相关资格已备案),2017年度新技术开发费用8万元(用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X项目研发活动工资薪金支出5万元,消耗的材料费0.5万元,燃料费1.5万元,动力费用1万元),请填写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
分析:该高新技术企业在2017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8×75%=6万元。
(一)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第1.1栏“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应填入工资薪金支出5万元
第2.1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应填入消耗的材料费0.5万元
第2.2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应填入消耗的燃料费1.5万元
第2.3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应填入消耗的动力费用1万元
第8栏“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应填入第1栏“人员人工费用小计”5万元+“直接投入费用小计”3万元=8万元
第9栏“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应填入新技术开发费用总额8万元
第11栏“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应填入研发费用总额×75%=8×75%=6万元
具体数见表一
表一: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行次 |
项 目 |
金额 |
1 |
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 |
50000.00 |
1.1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50000.00 |
1.2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
1.3 |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2 |
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 |
30000.00 |
2.1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
5000.00 |
2.2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
15000.00 |
2.3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10000.00 |
2.4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2.5 |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2.6 |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2.7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2.8 |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3 |
三、折旧费用小计 |
0.00 |
3.1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3.2 |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4 |
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 |
0.00 |
4.1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4.2 |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4.3 |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5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 |
0.00 |
5.1 |
新产品设计费 |
|
5.2 |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5.3 |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5.4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7 |
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7.1 |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
|
8 |
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 |
80000.00 |
8.1 |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序号8×10%/(1-10%) |
8888.89 |
9 |
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
80000.00 |
10 |
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 |
|
10.1 |
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
|
11 |
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 |
60000.00 |
6 |
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 |
|
(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6万元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信息 |
1 |
□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
12345678 |
2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
研发活动费用明细 |
3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8+17+20+24+35) |
|
4 |
(一)人员人工费用(5+6+7) |
50000.00 |
5 |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50000.00 |
6 |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0 |
7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0 |
8 |
(二)直接投入费用(9+10+…+16) |
30000.00 |
9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
5000.00 |
10 |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
15000.00 |
11 |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10000.00 |
12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13 |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14 |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15 |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16 |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17 |
(三)折旧费用(18+19) |
0 |
18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19 |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20 |
(四)无形资产摊销(21+22+23) |
0 |
21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22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23 |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24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5+26+27+28) |
0 |
25 |
1.新产品设计费 |
|
26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7 |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28 |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29 |
(六)其他相关费用(30+31+32+33+34) |
|
30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
31 |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
32 |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33 |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34 |
5.差旅费、会议费 |
|
35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
36 |
二、委托研发[(37-38)×80%] |
|
37 |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8 |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9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3+36) |
|
40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
41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
42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
43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
44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42+43) |
80000.00 |
45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0 |
46 |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4-45) |
80000.00 |
47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
48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
49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0.75 |
50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49 |
60000.00 |
51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6-47-48≥0,本行=0;当46-47-48<0,本行=46-47-48的绝对值) |
|
(三)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第27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6万元
具体数见表二
表二: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免税收入(2+3+6+7+…+16) |
0 |
2 |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0 |
4 |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0 |
5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0 |
6 |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7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8 |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9 |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0 |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1 |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2 |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3 |
(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4 |
(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5 |
(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0 |
16 |
(十三)其他 |
0 |
17 |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
0 |
18 |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0 |
19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
0 |
20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0 |
21 |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0 |
22 |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0 |
23 |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0 |
24 |
(四)其他 |
0 |
25 |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
60000 |
26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0 |
27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60000 |
28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0 |
29 |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0 |
30 |
(五)其他 |
0 |
31 |
合计(1+17+25) |
60000 |
发布日期:2018-01-19 信息来源: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