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说了应交增值税下面专栏期末处理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二哥说了自己的建议,大家可以参考。 这个问题发出来后,有位学员问二哥,应交增值税有个已交税金的专栏。
他们是一般纳税人,平时交税都是用个这个科目做的,具体分录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他问二哥这样做对不对?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增值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所以,我们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缴纳的都是以前期间的增值税额。 按照财会2016年22号文的规定,我们在科目选择上,是使用未交增值税科目。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所以,这种情况是不能用已交税金来核算的。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什么情况下当月会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呢? 第一种,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这种情况下会用到。 第二种,那就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也会用到已交税金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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