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或者12月所属期预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一律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两项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当年度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未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因此对其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