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1]482号 2001-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几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为及时调动并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力量,稳、准、狠、快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总局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员人才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人员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范围:全国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系统。 (二)方式: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局汇总选报总局。各地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三)选择人员标准: 1.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 2.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 3.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 4.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二、人才库的管理 (一)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各地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并将所选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于8月31日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税 屋附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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