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号 2002-01-21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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