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用如何确定摊销年限和年摊销金额? 回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讲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编 1997.4)明确:……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分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根据上述精神,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税法规定摊销时间开始摊销,同时确定摊销年限,及月摊销金额,在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内逐年摊销,准予税前扣除;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逐年平均摊销的,应计未计的摊销额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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