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23
摘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问题:收到财政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财政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划拨文件规定的可能包括:国有资本金投入或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1.属于国有资本金投入的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属于政府补助的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益或递延收益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印花税和契税

  企业在取得房屋建筑物产权时,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2.23


  问题: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获取公允价值,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其他价值入账呢?为什么只有这两个选择?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在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中,对于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资产,都涉及到“公允价值”的问题,但是会计准则没有做强制性要求,而税务方面则是强制性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在税法中,没有单独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可以按照同类市场售价进行理解。

  实务中的评估价值,如果评估报告是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严格做的话,评估价值应与公允价值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评估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那么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就存疑,为了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就规定只能以名义金额计量。而税务规定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是为了防止企业逃避税收责任。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6.30



  2008年12月的解答——

无偿划拨固定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问题:国有集团内部,无偿划拨固定资产,受让方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谢谢。

  回答:资产转出方应按销售资产业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