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25
摘要: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瑞

  联系电话:0559-2356868

  电子邮箱:396650688@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