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07-28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目的,通过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举例,2020年9月小张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十月初公司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9个月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即45000元。 2、这也进一步澄清了减除费用是否需要按照该年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很明确的,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提前当年没工作月份的减除费用扣除而已,有些类似加速折旧的意味。无论何人,一年工作天数多少与否,都可以且仅可以扣除60000元的减除费用。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这条规定信息量有些大。
1、第一次正式明确:大学实习生取得的所得,可构成劳务报酬所得。 2、请注意这里说的“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言外之意:实习取得的报酬,也可能不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还可以是什么所得?这个问题,税法规定没办法给出明确答案。得去看看劳动法有无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可构成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 1)在《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中,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就认为,由于原告是基于实习到强维科技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强维科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2)在《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就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其实上述两个案例,并不矛盾,两个案例各有各的特别之处,特别是后者,郭某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了益丰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益丰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成了劳动关系! 还是我之前说过的那句话,判断取得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得根据《劳动法》精神及规定来看,成立劳动关系者取得的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成立劳务关系者取得的所得,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2、如果是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取得所得,算什么呢?个人认为,还是要根据其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分别按工作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界定“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2、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07-29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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