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大政方针,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扩大就业,着力改善民生,支持中小企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村就业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带动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5.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小于10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小于100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10.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1.延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3.月(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5.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6.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7.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雇主缴费部分 18.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19.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1.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22.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二、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扶持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重点群体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税收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3.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 5.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役士兵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依次扣减税收 8.军人的退役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随军家属 9.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残疾人 11.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3.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鼓励企业吸纳 增加新的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 2.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新开办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限额依次扣减税收 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开办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教育校办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四、促进产业发展 推动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3.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税收优惠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5.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6.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7.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9.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 10.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13. 阶段性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4.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5. 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 16.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7.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8.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9.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0人) 20.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五、提高农村就业水平 加大对农民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为农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0.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1.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2.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免征增值税 13.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4.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5. 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1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18.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1.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6.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印花税优惠 2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六、鼓励创业投资 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社会氛围,为中小企业、年轻人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 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所得税务处理 9.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可分期缴纳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提高人力资源水平 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至关重要,促进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2.符合条件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5.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 7.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8.对特聘教授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属于我国公民或国民的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优惠 12.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3.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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