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处罚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地税所字[1998]2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期,是指每年4月末。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课征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应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计算。 逾期处罚、滞纳金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4月30日)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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