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1-5-2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