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厦门税务 2021-08-13 厦门***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7249846,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号:45032***02145013):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1〕430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1〕377号),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罚款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155.62元,2.教育费附加93.37元,3.地方教育附加62.25元,4.从税、费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罚款351,633.96元。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我局现依法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二稽税通〔2021〕452号),限你公司自收到文书十五日内履行纳税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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