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1-1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决定自《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之日起,全文废止《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增值税管理和政策执行,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确定有了新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不再由市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原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应予以废止,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执行。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普洱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普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三、公告实行时间 本公告施行时间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执行时间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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