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5]436号 1995-09-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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