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5]268号 2005-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省各寿险公司和省保监局反映,寿险公司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化解行业风险,实行授权管理,需要上收部分寿险业务的核保权、出单权及发票开具权限。这与税务部门根据现行规定提出的就地领购、开具、核销发票的要求存在矛盾。经研究,现就寿险公司领购、开具人寿保险专用发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部领购、开具发票问题。目前各寿险公司在各地成立的保险营销部已达790家,根据有关方面反映和联合调研,这些营销部不仅在人员、场所和设备配置上不具备自行领购、开具发票的能力和条件,同时由于行业内控管理需要,未被上级公司授予领购、开具发票职权。因此,对各寿险公司的营销部办理寿险业务、取得收入应开具的发票,可由其上级公司统一领购、开具和核销。 个别县(区)级寿险公司在成立初期,不具备独立领购、开具发票条件的,比照营销部的规定处理。 二、异地打印发票问题。各寿险公司基层机构办理业务,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领用的发票送上级公司异地打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寿险公司应加强发票移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纳税问题。各级寿险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应纳税款仍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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