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和接受分包、转包统一使用横式“证明单”、“申请表”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239号 1993-09-13 随着上海建设步伐的加快,外省市进入上海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日益扩大。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原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和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作修改补充如下: 一、本市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统一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该证明单由直式改为横式,由每份一式三联改为一式四联。改制后的《证明单》第一联为“申请联”,第二联为“证明联”,第三联为“企业存查联”,第四联为本市纳税申报处留存联(即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处)。如属本市建筑安装企业,第四联不需填报。总承包企业应认真填写并在各联上加盖企业公章后,本市企业送主管税务机关,外地在沪建安企业送纳税申报处审核。经税务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和审核员印章后,第二、三联发还给申请的企业。申请的企业应将第二联“证明联”转送给接受分包、转包人,企业留下第三联备查。 对本市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后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税务机关只需在《证明单》第一联至第三联的“主管税务机关”一格中签注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即可。 二、《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仍适用,但只限于本市建筑安装企业使用,具体使用办法仍按沪税政一[1987]190号文的有关内容办理。 三、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工程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以下简称换票申请表)由原来直式改为横式,由原来二联改为三联,由接受分包、转包单位申请填写,并在各联上加盖企业公章,随同总承包证明联送纳税申报处审核。税务机关同意后,各联加盖公章,审核员印章,第一联申报单位留存,第二联送有关区税务分局,第三联留申报处。 以上修改表式自1993年10月1日起启用,对原直式《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及《上海市税务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同时废止。 改制后的《证明单》、《换票申请表》及未改制的《申报表》,市局委托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印制,各直属分局和区分局、县局可根据需要向该申报处领取。申报处地址:愚园路483弄78号,电话2478544号 表式样式(略)。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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