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7]87号 1997-04-1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二点、第四点条款废止。
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 企业按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其清算所得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作如下处理:(一)为配合我市企业改革,落实企业解困转制的措施,对列入市政府解困转制重点的企业,按市政府穗府[1996]74号文规定的兼并等十一种形式而终止经营时,对企业清算所得可先扣除:(1)用于终止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2)用于新组成企业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财产变价净损失、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仍有余额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二)其他企业终止.其清算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扭亏为盈的奖励问题 为促进集体企业扭亏为盈,在1997年内试行扭亏奖励办法:(1)1997年度比上年减亏50%以上(含50%)的集体企业,可给予奖励5,000元;(2)扭亏为盈的奖励10,000元,减亏增盈成效显著的企业,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提高奖励金的列支标准,所提奖励金作增大企业亏损或减少利润总额处理。但提取奖励金后,企业的盈亏水平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费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管理费收入的10%在管理费中列支,但年度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5万元。 四、[条款废止]关于税前列支工资总额范围 税前列支工资总额范围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下列各项不列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 (1)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性特殊工种补贴;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支出、清凉饮料; (4)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6)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非工资性支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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